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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 发布日期:2019-01-24 09: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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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鉴定申报条件  

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初中及以上毕业证书。

(2)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学习1年以上。

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中等教育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教育院校的在校生,学习1年以上。

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3)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4)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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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工种申报条件

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初中及以上毕业证书。

(2)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3)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教育院校的在校生,学习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中等教育学历证书且年满30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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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补充说明

(一)在申报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限、资历可放宽至两年。

1、本职业全国或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本职业全国竞赛前15名,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3、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4、近五年内在技术技能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技术技能方面曾受过盟市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二)有特定专业能力要求限制的职业(级别),参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具体执行。

(三)部分鉴定项目所指的相关专业、职业见《相关专业、职业对照表》。


职业资格鉴定相关专业、职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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