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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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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来源: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行使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3.《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5.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21〕18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2号)

数据报送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共查阅室

办事归属部门

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

公开目录分类

主动公开

办事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条件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的农牧民、脱贫人口、入乡留乡人员(入乡人员指具有一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留乡人员指未转移就业的留乡农村牧区劳动力)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成功创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上述申请贷款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对在呼市地区创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对毕业五年之内在呼市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贷款产生的贴息,由市及旗县两级财政承担。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利息为2.2%,财政贴息为3%。武川县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利息为2.2%,财政贴息为4%。上述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相应调整。

四、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情形以及反担保形式和担保额度

(一)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均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可担保20万元。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票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上述企业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可作抵押担保,抵押率为6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可作质押担保,质押率为9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由经办银行办理。

(五)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贷款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份(A3纸)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1份(A4纸)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营业执照原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6、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

7、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A4纸)

8、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刑释解教人员提供释放证原件;返乡农民工提供村委会开具的返乡证明原件;脱贫人口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脱贫人口证明原件

9、需提供反担保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以抵押物担保及质押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以个人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4份,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A4纸)

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持营业执照到常住地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原件3A3纸)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A4纸)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A4纸)

4、企业上年度12月份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A4纸)

5、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A4纸)

6、以抵押物担保及质押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以个人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4份,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3份(A4纸)

(三)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及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如有经营所在地市场或商场统一反担保的,需市场或商场与贷款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协议,办理贷款事宜。

六、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一)市四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本级就业服务部门受理经办。市四区内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贷款在创业地所在区就业服务部门受理经办。

(二)旗(县)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地所在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受理经办。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图

2021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抵押类线下办理流程.pdf

2021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保证类线下办理流程.pdf

2021年小微企业办理流程图.pdf

相关表格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A3(反面).pdf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A3(正面).pdf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pdf

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pdf

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用于高校毕业生).pdf

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用于其他人员).pdf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A3反面.pdf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A3正面.pdf

小微企业贷款自然人保证担保基本信息表.pdf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pdf

小微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创业贷款条件人员认定表.pdf

小微企业认定表.pdf

常见问题解答

(一)借款人所需表格可自行下载打印。

(二)各种表格填写均要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完整。

(三)提交申请表必须由本人提交,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组织代办。

(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的装订应按规定提交材料顺序装订。

办理部门

呼市就业服务中心及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中心)

办理地点

呼市本级受理地点: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2楼北区综合柜员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471-6241551
    新城区受理地点:新城区泰和北街政务服务中心西厅一楼2、3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1-6218631

回民区受理地点:回民区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后楼二楼227房间 咨询电话:0471-3820056

玉泉区受理地点:玉泉区昭君路19号玉泉区政府大楼八楼816房间 咨询电话:0471-5686982

赛罕区受理地点:赛罕区南二环路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1-5184912

土左旗受理地点: 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0471-8162624

托克托县受理地点:托克托县托克托大街政务服务中心5楼507室 咨询电话:0471-8528708

和林县受理地点: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西812号人社局2楼创业担保贷款窗口 咨询电话:0471-7190239

清水河县受理地点:清水河县城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1-7910226

武川县受理地点:武川县可镇昌兴西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1-8821758

办事电话

参照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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