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牧区自主创业的农牧民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创业成功再次申请贴息担保贷款的创业者,首次贷款按时还款,且创业项目好、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3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二次贴息贷款支持。对第三次申请贴息贷款的创业者,上次贷款按时归还,且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第三次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证》并经人社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失业人员;
3、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5、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7、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一)对毕业五年之内在呼市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武川县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其他旗县区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二)、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形式及反担保额度
(一)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电力、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人员,可采取本村村民信用担保反担保方式,村民每户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商业不动产或第二套住宅商品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他项手续的,可以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评估额度的50%。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提供反担保人担保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A3纸)
2、微利项目贴息审核认定表(A4纸)
3、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A4纸)
4、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5、借款人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A4纸)
6、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
7、反担保人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A4纸)
8、营业执照复印件(缩印成A4纸)
9、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A4纸)
10、借款人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A4纸)
11、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工商备案的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复印件(A4纸)
12、符合条件的二次或三次创业贷款申请人需要登录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nm.12333.cn,点击页面下方“劳动用工备案”进行网上用工备案。
上述资料除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式四份外,其他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列。同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借款人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借款人其他证明材料是指: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证;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
返乡农民工:村委会开具的返乡证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旗县区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证明;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小微企业(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申请表(A4纸)
2、公司简介复印件(A4纸)
3、公司章程复印件(A4纸)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
5、企业法人代表简历复印件(A4纸)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A4纸)
8、银行贷款卡复印件(A4纸)
9、企业在岗职工花名册复印件(A4纸)
10、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复印件(A4纸)
11、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A4纸)
12、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A4纸)
1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A4纸)
14、企业当年财务报表复印件(A4纸)
15、抵押物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A4纸)
16、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A4纸)
同时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抵押物所有权证、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等原件。
上述资料除评估报告复印一式六份外,其他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并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列。
六、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
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在创业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创业贷款手续,其中高校毕业生在市四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统一由市本级担保机构经办受理。
办事步骤
七、创业担保贷款审批发放程序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向创业地旗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2、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1)审查申请贷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是否属实;
(2)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身份证、户口簿是否符合反担保条件;
(4)审核申请贷款人是否有不良贷款,是否按时还款,反担保人在反担保期内有无重复担保。
3、担保机构考查经营场所
(1)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
(2)审查经营状况、吸纳就业人数。
(3)审核经营项目是否属微利项目。
4、担保机构核实反担保人
确认反担保人工作单位真实性,详细了解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反担保人诚信情况。
5、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评审会议,听取实地考察意见,评估担保风险,确定发放金额。
(二)放贷程序
1、担保机构将核准的材料移交放贷经办银行进行复审,待经办银行批准为申请贷款人放贷后,借款人分别与银行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协议,并到公证处对借款合同和协议书进行公正。
2、申请贷款人凭公证处出据的小额担保贷款《公证书》到经办银行履行贷款手续,与经办银行签定借款书,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相关表格
详见附件 相关表格.zip